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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新规 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时间: 2025-01-29 07:29:39 |   作者: 桥梁缆索导管防水装置

  根据中国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的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将由50%放宽至80%。

  中国证监会表示,发布管理规定是为了逐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深化内地与香港长期资金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长期资金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宣布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平稳,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长期资金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为更好地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非消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逐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形成了管理规定。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四是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公开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长期资金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的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将由50%放宽至80%。

  中国证监会表示,发布管理规定是为了逐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深化内地与香港长期资金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长期资金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宣布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平稳,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长期资金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为更好地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非消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逐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形成了管理规定。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四是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公开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长期资金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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