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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说法”专题访谈 推动学法用法守法|上林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法治建设护航文旅高质量发展

时间: 2024-08-07 13:44:50 |   作者: 杏彩直播NBA在线

  12月13日晚,由上林县委员会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上林县委宣传部、上林县司法局主办,上林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局长说法》专题访谈第8期顺利播出。直播中,上林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韦智碧为我们解读文化、旅游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局长说法》,我是主持人骁毅。《局长说法》专题访谈是由上林县委员会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上林县委宣传部、上林县司法局主办,上林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普法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上林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韦智碧。他将为我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联的内容。欢迎韦局长。

  主持人:据我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文娱场所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韦智碧:文娱场所主要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另外也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文娱场所的设置有具体实际的要求。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主持人: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如何测算的?

  韦智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促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精神,“对含有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文化娱乐综合体,其实际经营区域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园主门的交通行走距离超过200米,可依法审查批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算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一种是非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围墙或者校园周边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米的。目前我局正积极探索开办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相关工作。

  主持人:网上也有相关的讨论,比如家长说:“为什么不能带孩子去KTV?”、“带孩子去唱个歌,能有什么样的问题吗?”对这些网友的问题您有什么意见呢?

  韦智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虽然有些家长可能会认为禁止未成年人去KTV是小题大做,由家长带着去的话并不会有问题,但是这种行为依然是违法的,场所经营者应拒绝以任何形式接纳未成年人。

  韦智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另外的事项。”

  通俗地说,文化和旅政部门法定监管的是旅行社业务,即对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而不是对旅游、旅行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经营行为,并不在文化和旅政部门监管的范围之内。

  韦智碧:旅行社业务其实就是旅行社从事的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韦智碧: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研学旅行有关意见的复函》所提出的答复“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接待中小学生进行研学旅行、夏(冬)令营活动,并为其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甚至导游、领队等多项旅游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相关旅游服务由旅行社承办的除外。”

  根据2016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第3.1条解释。研学旅行是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

  综上,如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应当属于旅行社业务,由文化和旅政部门实施监管。

  主持人:感谢韦智碧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和我们共同解读文化、旅游有关问题。感谢收看本期节目,明晚八点请继续锁定上林县融媒体中心上林发布微信视频号收看《局长说法》系列访谈,再会!

  平时个人会使用的燃气有哪些,在使用燃气时应注重的是什么,上林县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如何

  在全县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哪些,入户检查主要查什么

  厨房燃气胶管要不要经常更换,燃气灶是否有使用的时间,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好还是浴室外好

  如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如果不幸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该怎么样做应急处理

  12月13日晚,由上林县委员会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上林县委宣传部、上林县司法局主办,上林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局长说法》专题访谈第8期顺利播出。直播中,上林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韦智碧为我们解读文化、旅游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局长说法》,我是主持人骁毅。《局长说法》专题访谈是由上林县委员会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上林县委宣传部、上林县司法局主办,上林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普法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上林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韦智碧。他将为我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联的内容。欢迎韦局长。

  主持人:据我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文娱场所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韦智碧:文娱场所主要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另外也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文娱场所的设置有具体实际的要求。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主持人: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如何测算的?

  韦智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促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精神,“对含有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文化娱乐综合体,其实际经营区域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园主门的交通行走距离超过200米,可依法审查批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算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一种是非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围墙或者校园周边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米的。目前我局正积极探索开办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相关工作。

  主持人:网上也有相关的讨论,比如家长说:“为什么不能带孩子去KTV?”、“带孩子去唱个歌,能有什么样的问题吗?”对这些网友的问题您有什么意见呢?

  韦智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虽然有些家长可能会认为禁止未成年人去KTV是小题大做,由家长带着去的话并不会有问题,但是这种行为依然是违法的,场所经营者应拒绝以任何形式接纳未成年人。

  韦智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另外的事项。”

  通俗地说,文化和旅政部门法定监管的是旅行社业务,即对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而不是对旅游、旅行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经营行为,并不在文化和旅政部门监管的范围之内。

  韦智碧:旅行社业务其实就是旅行社从事的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韦智碧: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研学旅行有关意见的复函》所提出的答复“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接待中小学生进行研学旅行、夏(冬)令营活动,并为其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甚至导游、领队等多项旅游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相关旅游服务由旅行社承办的除外。”

  根据2016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第3.1条解释。研学旅行是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

  综上,如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特征的,应当属于旅行社业务,由文化和旅政部门实施监管。

  主持人:感谢韦智碧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和我们共同解读文化、旅游有关问题。感谢收看本期节目,明晚八点请继续锁定上林县融媒体中心上林发布微信视频号收看《局长说法》系列访谈,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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